1、出租汽车应设有符合规定的空车待租标志、暂停服务标志、顶灯、计价器等专用设施。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二节:车辆服务要求可知,车辆应按规定配置出租汽车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全防范设施、消防器材等。
2、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出租汽车车辆整洁卫生的规定____。
A、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异味
B、座套、头枕套齐全,洁净平整
C、车身内外整洁明亮,无破损
D、车辆内外可以自行张贴商业广告
答案:ABC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二节:车辆服务要求可知,车容车貌中,车辆整洁卫生要求:(1)出租汽车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异味。(2)座套、头枕套齐全,洁净平整无破损。(3)无障碍出租汽车应保证有充足空间安放轮椅。
3、驾驶出租汽车在图中所示情况下会车时,驾驶员应该____。
A、高速行驶避开眩光
B、保持原速行驶
C、减速或停车让行
D、长鸣喇叭、开肩危险报警闪光灯
答案:C
解释:夜间安全驾驶知识中第三条就有:夜间会车应当在距对方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若对方车辆不关闭远光灯,可连续变换灯光提示对向车辆。当遇对面来车仍不关闭远光灯时,应及时减速靠右侧行驶或停车让行。
4、情绪剧烈波动时,驾驶员应急反应能力会____。
A、下降
B、提高
C、保持不变
D、没有规律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四章第三节:安全运营心理素质可知,驾驶员在满意、愉快、高兴、欢喜时,反应灵敏度提高,行车精力充沛、精神集中。观察分析情况灵敏果断,操作迅速、敏捷、及时。这是一种增力,对行车安全是一种保证。反之,驾驶员存在厌恶、愤怒、恐惧或悲哀等不良情绪时,感受能力降低,精神分散、无精打采、反应迟钝、操作迟缓,时有失误。这是一种减力,对行车安全是一种潜在威胁。
5、行车中发动机突然熄火后,驾驶员应当____
A、迅速踩下制动踏板,停在道路中央
B、关闭点火开关,急转转向盘,驶离行车道
C、开启右转向灯,将车缓慢滑行到路边停车检查
D、关闭油箱开关,踏下离合器踏板
答案:C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四章第四节:安全行车特别要求与紧急情况处理可知,当发动机突然熄火时,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理措施:连续踩踏2~3次加速踏板,转动点火开关,试图再次起动;若起动成功,不要继续行驶,应将车驶向路边停车检查,查明原因,排除隐患后再继续行驶。若试图再次起动失败,应打开右转向灯,利用惯性,将车缓慢驶向路边停车,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方50~10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若在高速公路上,应放在车后方150米外)。检查熄火原因,及时排除故障。
6、拉紧驻车制动器,挂上低速挡,慢慢放松离合器踏板,逐渐加大油门,若汽车不动,发动机仍继续运转而不熄火,说明____。
A、变速器跳挡
B、离合器打滑
C、离合器分离不彻底
D、变速器乱挡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六章第三节:出租汽车常见故障处理可知,离合器打滑表现是当汽车起步时,完全放松离合器踏板,发动机动力不能传至变速器主动轴,使汽车动力下降,起步困难;汽车加速时,车速不能随发动机转速的提高而提高及行驶无力;当重载时,打滑较明显,严重时会从离合器内散发出焦臭味。
7、出租汽车起火时,应该尽量将车驶离加油站及附近有高压电线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地段。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五章第三节:消防设施和故障车警告标志使用可知,将车辆停在远离加油站、建筑物、高压电线、树木、灌木丛及车辆或其他易燃物品的空旷地带,设法救火,确保火势不再蔓延。
8、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等作为()的依据。
A、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权延续经营
B、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C、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权招投标
D、出租汽车企业处罚标准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一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可知,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等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9、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A、遵纪守法
B、安全生产
C、经营行为
D、运营服务
答案:ABCD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二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可知,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等四方面内容。
10、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的罚款。
A、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B、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C、 50元以上200元以下
D、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