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汽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牢固树立____的观念。
A、经济效益第一
B、安全运营,优质服务
C、安全运营与经济利益并重
D、效率至上,快速运送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二章第二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道德可知,在日常工作中,出租汽车驾驶员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国际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及运营规范,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
2、驾驶员驾驶车辆时保持心情舒畅、平心静气,有助于安全行车。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四章第三节:安全运营心理素质可知,驾驶员的个性心理特征对安全行车有直接的影响。良好 心里特征表现为行车中头脑清醒、判断迅速、反应迅速、操作敏捷、行动果断。良好的心理特征能够产生积极的增力作用,有利于保障交通安全,而不良的心理特征则会产生消极的减力作用。因此,驾驶出租汽车时,只有保持良好的个性心理特征,才能保证行车安全。
3、下列哪类性格类型有助于出租汽车驾驶员避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____
A、没有监控探头时,侥幸违法驾驶
B、遇紧急情况时头脑冷静、处置果断
C、遇到道路拥堵时,情绪烦躁,长鸣喇叭
D、在高速公路高速行驶时,不容忍其他车辆超车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四章第三节:安全运营心理素质可知,驾驶员的个性心理特征对安全行车有直接的影响。良好 心里特征表现为行车中头脑清醒、判断迅速、反应迅速、操作敏捷、行动果断。良好的心理特征能够产生积极的增力作用,有利于保障交通安全,而不良的心理特征则会产生消极的减力作用。因此,驾驶出租汽车时,只有保持良好的个性心理特征,才能保证行车安全
4、驾驶出租汽车行驶中发现轮胎漏气时,正确的应急处置方法是____。
A、平稳制动减速
B、握稳转向盘
C、驶离行车道
D、选择安全地点停车
答案:ABCD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四章第四节:安全行车特别要求与紧急情况处理可知,在发现轮胎漏气时,应紧握转向盘,慢慢制动减速,将车辆尽快驶离行车道时,不要采用紧急制动,以免造成翻车或使后车因制动不及时而发生追尾事故。
5、出租汽车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要沉着冷静,稳妥处理,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释:遇到道路交通事故,不要惊慌失措,要保持冷静,利用电话、手机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应拨打12122)和120急救中心报警电话。
6、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完毕后,当事人应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八章第一节:交通事故处置可知,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完毕后,当事人应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否则公安交管部门有权对当事人进行强制撤离。
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____的责任限额。
A、省内统一
B、地市统一
C、全国统一
D、县内统一
答案:C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八章第一节:交通事故处置可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____
A、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B、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C、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D、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答案:ABCD
解释:道交法第1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结构、构造、特征或者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以及车辆识别代码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出租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一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可知,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
10、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