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载客运营过程中未经____同意,不得另载他人。
A、企业
B、乘客
C、执法人员
D、管理人员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三节:服务流程可知,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2、疲劳驾驶会导致驾驶员____。
A、过度兴奋
B、操作失误增加
C、注意力不集中
D、判断力下降
答案:BCD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四章第一节:安全运营基本知识可知,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疲劳时,会出现视线模糊、腰酸背痛、动作呆板、手脚发胀或精力不集中、反应迟钝、思考不周全、精神涣散、焦虑、急躁等现象。如果出租驾驶员仍勉强驾驶车辆,则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出租汽车驾驶员轻微疲劳时,会出现换挡不及时、不准确;驾驶员处于中度疲劳时,操作动作呆滞,有时甚至会忘记操作;驾驶员处于重度疲劳时,往往会下意识操作或出现短时间睡眠现象,严重时会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
3、服务禁忌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侵犯乘客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服务行为。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四节:服务技巧和服务禁忌可知,服务禁忌和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不尊重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宗教信仰。(2)抢客、强行揽客、甩客、倒客,无正当理由中断或强迫乘客换乘其他车辆;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拼客,并分别向乘客进行收费。(3)拒载行为。(4)未按合理路线行驶,或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线路,没有征得乘客的同意擅自改变行驶线路的行为。合理路线是指从乘客上车地点到目的地里程最短或经济、便捷行驶路线,或按乘客意愿另行选择的行驶路线。(5)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不按规定出具发票。(6)传播谣言,或者在乘客之间交谈时随意插话。(7)远离车辆或用喇叭催促,翻看或藏匿乘客放在车上的物品。(8)紧盯乘客或目光停留时间过长。(9)向乘客强行推销商品和休闲娱乐等项目。(10)行车时接打电话(11)在车内吃零食、吸烟、,向车外抛物、吐痰。(12)在乘客面前挖鼻孔、掏耳朵、剔牙等。(13)车上载有乘客时,到加油站补充燃料。(14)其他服务禁忌和违法行为。
4、出租汽车驾驶员响应电召服务后,应做到____。
A、及时联系乘客确认
B、开启电召服务标志
C、向乘客说明电召费用
D、向乘客支付电召费用发票
答案:ABCD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五章第二节:电召设施设备使用可知,出租汽车驾驶员响应电召服务后,应做到及时联系乘客确认、开启电召服务标志、向乘客说明电召费用、向乘客支付电召费用发票。
5、遇到紧急事件呼叫电话求救时,应由对方先挂断电话,等待救援。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释:遇到紧急事件呼叫电话求救时,应由对方先挂断电话,防止对方没有听清或者听错。
6、现场抢救呼吸中断的伤员时,应抬起下颔角使呼吸道畅通,如果受伤者仍不能呼吸,应____。
A、迅速送往医院
B、施行心肺复苏抢救
C、等待救护人员
D、拍打背部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八章第二节:乘客突发疾病处置可知,抢救时,应抬起患者下颌使呼吸道畅通。抢救不能起作用时,抢救者必须仔细检查患者嘴和咽喉内是否有异物,设法吸出和清除异物后,继续实施抢救。
7、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可以直接组织开展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认可。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一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可知,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
8、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申请注册。
A、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B、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C、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D、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县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答案:A
解释:
9、出租车驾驶员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计价器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A、扣3分
B、扣5分
C、 扣10分
D、扣15分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二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可知,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计价器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扣5分。
10、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